张黎,成都离婚纠纷律师,现执业于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,法律功底扎实,执业经验丰富,秉承着“专心、专注、专业”的理念,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、每一个案件。所办理的案件,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。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、维护正义的信念,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。
古时有一个经典词语叫做:父债子偿。那么现代社会,借了钱的人,尤其借的是高利贷的情况,借贷者死亡后,他的家人被继续追债,那么,他们需要继续偿还死者的高利贷债务吗
一、借高利贷的人死了,他的家人需还款吗
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,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,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;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%,则超过年利率36%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,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%,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。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%部分的利息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二、还款时注意事项
1、关于利息问题
法律规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%的部分无效,债务人对属于高利贷的部分可以不还,债权人因此提起的还款请求也不受法律保护,但是本金和合理的利息是要偿还的。
2、关于诉讼时效
由高利贷引起的诉讼,时效2年,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,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,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。
3、关于高利贷的性质
因为赌博等犯罪行为产生的高利贷属于恶债,可以拒绝偿还。如果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,夫妻双方要承担还款。即使夫妻离婚,债权人仍然可以向任何一方追讨。约定不承担债务的一方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另一方追讨。
4、用其他非法手段要求归还高利贷的是违法行为
刑法中没有关于放高利贷的罪名,但是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纠纷,如故意伤害等按相应的罪名承担刑事。
中国人素有“父债子偿”、“夫债妻偿”的传统观念,在我国当今的法律中也有“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还款”的明确规定。那么,夫妻一方在遗产范围内承担如何理解呢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,以供大家参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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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夫妻一方在遗产范围内承担如何理解
夫妻一方在遗产范围内承担的意思是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,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还款。
二、遗产的处理方式
怎样处理继承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、清偿死者遗留的债务,现代各国一般有两种作法。
一种是完全实行限定继承的原则,偿还死者遗留的债务,一律只以积极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。例如,1964年的《俄罗斯联邦民法典》就规定:;接受继承的继承人,在转归他所有的遗产的实际价值限度内,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。;
另一种是可由继承人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定程序主张实行限定继承,或放弃继承,否则,即实行无限继承。无限继承,或称为包括继承,即无条件地继受被继承人财产上的地位,既继承全部积极遗产,又接受全部消极遗产,无限制地清偿死者遗留的债务。现行的《法国民法典》规定:;遗产得被无条件接受或以有限继承方式接受。;并规定,继承人如欲取得有限继承的资格者,应在法定期限内向继承开始地的民事法院提出声明,并提出忠实而确切的遗产清册,始生效力。然后才能按限定继承原则进行继承。但采取这种方法的各国,一般同时规定有限制措施。例如《法国民法典》就规定:;继承人如为犯有隐匿遗产、或故意并恶意地不将某些遗产记入遗产清册的过失者,丧失有限继承权。;
在中国,中国《继承法》规定为限定继承,但不限制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税款和债务。司法实践中一般先偿还死者遗留的债务,然后再就余额协商分割遗产。在按限定继承方式处理遗产时,则应将死者个人债务和家庭共同债务,以及扶养人未尽义务而遗留的债务区别开,后者自不应列为消极遗产,而应由有关当事人承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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